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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海:以人大制度供给赋能生态环境检察工作

来源:检察日报-要闻版 作者:王丽坤 发布时间: 2026-10-12 19:05
会议现场。人民网记者杨启红摄 近日,青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《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工作的决定》(下称《决定》)。《决定》围绕生态环境检察履职重点、协同治理机制、数智赋能建设、社会共治格局、人大监督保障等多个维度,对该省生态环境检察工作作出系统性、全方位规范。作为省级层面专门聚焦生态环境检察工作的制度规范,《决定》旨在通过人大监督,支持该省检察机关充分...

会议现场。人民网记者杨启红摄

  近日,青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《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工作的决定》(下称《决定》)。《决定》围绕生态环境检察履职重点、协同治理机制、数智赋能建设、社会共治格局、人大监督保障等多个维度,对该省生态环境检察工作作出系统性、全方位规范。作为省级层面专门聚焦生态环境检察工作的制度规范,《决定》旨在通过人大监督,支持该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,督促各部门切实履行保护生态环境政治责任,为该省高标准打造生态文明高地、建设国家公园示范省提供坚实法治保障。

  《决定》强调,青海各级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要深刻认识生态环境检察工作的重大意义,各司其职、协同发力,确保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有效推进。全省检察机关应当坚持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检察履职优先方向,遵循预防为主、系统治理、生态优先、绿色发展、公众参与、损害担责的原则,依法推进“四大检察”一体履职、综合履职。

  为赋能生态环境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,《决定》明确,推进生态环境检察专业化、规范化、智能化建设,建强专业办案团队、充实人才和专家智库。依托“府检联动”工作机制,细化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、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。相关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等工作依法给予协助,依法开放生态环境监测、执法、审批、巡查等数据。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环境污染刑事案件,公安机关可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,检察机关也可以根据案情决定派员介入。

  为构建全方位生态环境共治体系,《决定》指出,检察机关要完善多元共治工作模式,发挥好“江源·益心为公”公益诉讼志愿者队伍作用,深化与科研院所、高校的专业合作,健全技术鉴定、专家咨询支撑体系。深化人大代表建议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机制,健全代表参与办案机制。拓宽监督渠道,深化检务公开,邀请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。广泛宣传检察职能与成效,主动回应社会关切,持续凝聚全社会生态保护法治合力。

(来源:检察日报-要闻版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