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5年1月,张某满怀委屈来到我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申请立案监督。据张某反映,他与杨某相识十余载,早已将其视作知心好友。可自2024年1月起,杨某以银行过桥垫资、二手车抵押放贷等项目为名,不断向张某借款。面对张某的还款要求,杨某却一再拖延,后期更是刻意躲避、失联敷衍。察觉异常的张某报案求助。经初查,公安机关认为杨某虽多次向张某借款,但其间存在陆续还款行为,符合借新还旧的民间资金周转特征,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,遂作出不予立案决定。张某无法认同这一结果,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。
经初核,双方资金往来混杂、刑民边界模糊,但还款行为不能直接排除非法占有故意。就借贷型诈骗认定而言,行为人借款时无归还能力,以高息为诱惑,借新还旧,拆东墙补西墙,最后导致无法归还的行为,可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。据此,我院认为还需要围绕杨某是否虚构理由骗取钱款、是否有还款能力等方面进一步审查。案件随后被移送至刑检部门,由我牵头承办。接手案件后,我第一时间约见张某,逐笔梳理资金往来脉络,细致还原二人交往沟通全过程。张某坦言,2024年1月至8月,杨某以银行过桥垫资、抵押车放贷、资金周转、请客打点关系等各种名目,先后向其借款400余万元,仅归还200余万元,所有投资、借款事由全系凭空捏造。同时,张某还提交了百余段通话录音。
经过细致审查,我认为,该案的焦点在于杨某是否虚构事由骗取钱款。公安机关初查时,杨某称自己确有真实二手车抵押贷款业务,不存在银行过桥垫资等投资项目,主张其与张某除一笔二手车抵押贷款业务外,其余均为借款。我逐字逐句研判全部录音资料,两段通话内容让谎言不攻自破。2024年6月13日、6月17日的录音清晰记录,杨某明确提及因自身资金被冻结,为顺利推进过桥垫资项目,需要请相关领导吃饭、打点关系,而对应时间张某向其分别转账42000元、30997元。该录音与杨某此前声称不存在银行过桥垫资项目的说法完全相悖。面对录音,杨某承认并不认识相关领导,该事由确系虚构。
至此,针对单笔事实而言,被害人陈述、转账记录及录音可以共同证明,在无银行过桥垫资项目的情况下,杨某虚构事由骗取张某7万余元,构成诈骗罪。2025年6月20日,我院向公安机关发出《通知立案书》,当日,公安机关立案。侦查阶段,我院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,全程跟踪督促、引导侦查取证。
我院引导公安机关从三个维度全面补证:一是委托专业机构对双方400余万元繁杂资金往来展开专项司法审计,逐笔甄别梳理,精准核定被害人的实际损失数额;二是全面调取杨某征信报告、银行账户流水、资产抵押材料、民事判决书及执行裁定书,走访核实多名债权人,固定其负债累累、无还款能力的客观证据;三是深挖资金真实去向,查实杨某并无实际放贷业务,名下两家公司基本处于空壳、注销状态,400余万元涉案款项中仅有15万元流入已注销公司,其余全部被用于归还旧债,未投入任何合法生产经营。
循着客观证据链条回溯,可以清晰认定:杨某自2024年1月起,在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、无真实投资经营项目的前提下,持续虚构事由骗取钱款,依法足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;其虚构理由骗取的全部钱款均应计入诈骗犯罪数额。经审计最终查实,杨某诈骗犯罪金额达146万余元。经我院提起公诉,今年3月5日,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10万元。
从看似普通的民间借贷到精准甄别刑事诈骗,从以单笔7万余元关键事实撬动立案监督到彻查认定140余万元诈骗数额,从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到证据闭环依法严惩,我们始终坚守高质效办案初心,用好立案监督职能,充分发挥调查核实权,让虚假借贷无处遁形,以精准法律监督与检察担当,牢牢守护好人民群众的“钱袋子”。3月25日,张某专程来到我院表示感谢。看着他卸下重担的模样,我更加深刻地体会到,我们办理的每一起涉财民生案件,办的不仅是案卷法条,更是群众的切身权益与人生安稳。
(办案人单位: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