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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西秦岭南麓:答好“上游何为”法治考卷

来源:检察日报客户端 作者:郝雪 发布时间: 2026-08-20 19:05
今年5月,秦岭南麓地区检察院干警依托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宣传活动,向群众宣讲相关法律规定。 今年7月,秦岭南麓地区检察院派员出席涉渔刑事案件巡回法庭庭审。检察官以案释法,向群众普及禁渔相关法律规定。 今年7月,秦岭南麓地区检察院办案干警走访沿岸群众,开展回访问询,收集一线情况,持续跟踪流域生态保护。 丹江口水库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地,与北方1亿多人的饮水安全息息相关。其上游流域覆盖陕西省秦岭南麓...

  今年5月,秦岭南麓地区检察院干警依托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宣传活动,向群众宣讲相关法律规定。

  今年7月,秦岭南麓地区检察院派员出席涉渔刑事案件巡回法庭庭审。检察官以案释法,向群众普及禁渔相关法律规定。

  今年7月,秦岭南麓地区检察院办案干警走访沿岸群众,开展回访问询,收集一线情况,持续跟踪流域生态保护。

  丹江口水库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地,与北方1亿多人的饮水安全息息相关。其上游流域覆盖陕西省秦岭南麓多个县区,是保障输水水质安全、维系区域生态平衡的关键屏障。

  在这条“清水走廊”的上游段,陕西省检察机关立足南水北调中线水源涵养区“国之大者”定位,以精准打击、多元修复、源头预防、系统治理的一体化生态检察模式,全力守护丹江口库区上游生物多样性安全与水源涵养核心功能。

  精准追责保护珍稀鱼类

  多鳞铲颌鱼(又称多鳞白甲鱼,俗称“钱鱼”)是我国特有的珍稀鱼类,对水质极为敏感,被誉为汉江水生态的“指示物种”,2021年2月被列入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》,成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。

  7月3日,一起涉及1295尾多鳞铲颌鱼的危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案当庭宣判: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1万元,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20.65万元。办理该案的秦岭南麓地区检察院检察官向记者还原了案件始末。

  2024年5月至8月,李某在紫阳县任河多鳞铲颌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,非法垂钓野生多鳞铲颌鱼,除部分自食外,先后四次将渔获物出售给黄某,累计获利4510元。经相关行政部门认定,其非法捕获多鳞铲颌鱼共计1295尾,总价值达20.65万元,对当地珍稀水生生物种群资源造成破坏。

  办案中,秦岭南麓地区检察院严把证据关、精准划责、细致区分上下游涉案人员责任:对长期捕获、批量售卖、造成重大生态损害的李某,坚决从严追诉;对于收购者黄某,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明知收购的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,无法排除其不知情的合理怀疑,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。今年6月,秦岭南麓地区检察院以涉嫌危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对李某提起公诉,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。

  山林的疤,要用新苗一点点填平

  7月,记者沿秦岭南麓山道走进丹凤县武关镇段湾村,山间溪流汇入武关河向南奔流300余公里直达丹江口水库。山腰连片栎树苗新叶舒展、随风起伏,丹凤县检察院检察官张红艳蹲在苗垄边拨开覆土边介绍:“调解协议原定今年底完成788株苗木补种,段某在3月就全部栽植完毕,林业站核查成活率超九成,深扎的幼苗能牢牢锁住坡面水土。”

  这片绿意盎然的坡地,两年前还是遍布伐桩、水土流失严重的采伐迹地。2023年3月,段某买下本村白杨沟口山林,分两年借他人名义申领采伐许可共9立方米,实际砍伐林木24.75立方米。2025年3月,他又购入关才沟山林,未办理采伐许可便雇工砍伐栎树加工锯末售卖,无证采伐蓄积10.71立方米。办案检察官张红艳逐一核对勘测报告、采伐证、证人证言、作案油锯等全部卷宗证据,核算其超证、无证滥伐林木总计26.46立方米,达到滥伐林木“数量较大”入罪标准。

  “武关河是丹江一级支流,一亩栎林每年可拦沙10余吨,山林遭滥伐会加剧库区泥沙淤积,直接威胁南水北调中线供水安全。”张红艳介绍,该院不局限于刑事追责,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,联动法院、林业部门量身制定原地补种修复方案,以劳务代偿替代大额现金赔偿。

  2025年12月,法院经审理,采纳全部公诉意见,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段某罚金4000元,没收作案油锯;同时达成调解,要求其补种788株林木并管护成活。

  宣判后,段某主动提前半年完成造林。如今新苗固土护坡,曾经满目疮痍的采伐迹地,再度筑起守护丹江口水库上游区域的绿色屏障。

  从捕鱼人到护鱼人

  “以前我抱着侥幸心理非法捕鱼,破坏了椒溪河的生态,今天自掏腰包放流鱼苗弥补过错。今后我不仅会自己守好禁渔规矩,还要当好生态宣传员。”近日,在佛坪县椒溪河畔,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当事人王某将3000余尾适生鱼苗缓缓放入河中。

  椒溪河发源于秦岭腹地,属于丹江口库区上游汉江支流,流域水质、水生生物稳定直接关系中线输水安全与北方群众饮水保障。5月初,公安机关将王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移送至佛坪县检察院审查起诉。办案检察官全面审查证据后认为,王某在禁渔期、禁渔区内使用禁用渔具实施捕捞作业,其行为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,同时具有初犯、自首、认罪认罚、犯罪情节轻微等情节。

  该院没有简单“一诉了之”,向王某释明使用禁用渔具会破坏鱼卵、中断种群,王某主动提出购买3000尾检疫合格的本土鱼苗增殖放流。5月19日,该院组织公开听证会,听证员经讨论,一致同意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。5月21日,依托“河长+检察长”机制,该院将线索移送县农业农村局,同步制发检察意见督促落实行政处罚。

  6月4日,王某在农技人员指导下完成全部鱼苗投放,通过生态修复验收;7月21日,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禁用渔具、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,刑事不诉、行政追责、生态修复全链条闭合。“他现在每周跟着村级河长巡河,用自己的经历向村民讲禁渔……”办案检察官说道。从捕鱼人到护鱼人,王某的转变给出了“谁来守护”的答案:守好上游,既要有顶格打击的硬手,也要有教育转化的柔劲,更要有全民参与的共识。

  案卷有终,守护无休。

  陕西检察机关把“上游何为”的考卷,答进了武关河畔的新苗里,答进了椒溪河的鱼跃中,答进了每一次沿汉江而上的巡护脚步里。

  随着生态环境法典实施,第八百七十七条不再只是纸面的53个字,它已化作北去的清波与沉甸甸的“国之大者”担当。汉江自秦岭深处启程,载着草木清香与检察初心一路向南,直抵丹江口、润泽千万家——这长流不息的清水,便是秦巴山水间最坚定的法治回响。

(来源:检察日报客户端)